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对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入海河流,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主要入海河流市界断面水质的监测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界断面水质的监测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