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降耗减排的目标要求,对现有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制定减排计划,并逐级分解到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减排计划实施方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