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与规范,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加强监测监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