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与规范,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加强监测监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