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形成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应当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统一管理,实行资源共享。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有关的计量认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