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省及设区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近海和重点海域进行海洋资源与环境的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海洋化学、海洋生物与生态等近岸海洋环境状况、主要入海河口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