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