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部门完善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制,加强超限运输的综合治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际公路路网的实际情况,加强与相邻省、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协调,建立联动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