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部门完善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制,加强超限运输的综合治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际公路路网的实际情况,加强与相邻省、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协调,建立联动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的工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