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行署与沿大中型河流、河道型水库两岸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与沿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层级渔业资源保护责任制,实施责任管理。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沿岸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住户居民建立渔业资源保护网格化管理机制,推动全民参与共同保护。县级以上渔业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接到群众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