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对在保护渔业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