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州境内大、中型河流与河道型水库渔业资源的放流、增殖、捕捞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渔业发展规划和养殖规划,统一发布渔业资源信息;

(二)组织实施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繁殖;

(三)组织、落实渔业资源保护和水产养殖安全执法检查;

(四) 负责捕捞许可证的发放;

(五)调查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渔业污染事故,组织评估渔业资源损失和渔业生产者的损失;

(六)编制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受理有关破坏渔业资源的投诉、举报,及时调处纠纷,查处违法行为;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