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