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拒绝、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偷窃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