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在禁渔期内垂钓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渔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