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植物苗种、怀卵亲体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