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渔业水域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和自治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治州重点天然渔业水域的环境和功能受法律保护。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水域新建排污口,已经建成的应当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