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捕捞裸腹鲟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自治州重点保护的野生土著鱼类。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州野生土著鱼类保护名录由自治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捕捞、收购、运输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植物苗种、怀卵亲体。采收水生野生经济植物,应当留种、留株和合理轮采。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