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自治州水域常年禁渔区:
(一)乌伦古河福海水文站及伸入吉力湖半径2公里范围的水域;
(二)引额济海渠道;
(三)乌伦古湖73公里原小海子水域、中海子水域、骆驼脖子水域;
(四)乌伦古湖漠合台后泡子水域。
自治州主要天然水域禁渔期:
(一)伊犁河水系:每年2月15日至5月31日;
(二)额敏河、白杨河、奎屯河、和布克河水系及玛纳斯河水系塔城段:每年4月1日至6月5日;
(三)额尔齐斯河、乌伦古河水系: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除为保护鱼类种群结构和数量,维护生态平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可以在限定的水域对规定的鱼种进行保护性捕捞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渔期内捕捞、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