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发展休闲垂钓、观光旅游等休闲渔业。休闲渔业场所的附属设施建设、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和种植,以及生活垃圾、污水的收集、处置等措施,应当符合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要求。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