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使用天然水域、滩涂等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养殖证,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发放养殖证。未取得养殖证的,不得从事养殖生产。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