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水域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天然水域划定捕捞区域、场所进行租赁、承包。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