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鼓励、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引进、选育、繁殖和推广,并对水产苗种实行统一管理。 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物、植物新物种的,应当向自治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科学论证报告,并经过生态安全评估后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