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标示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损害保护对象及其生存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