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发布水质监测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在规定的区域和期限内采取禁捕水产品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