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生植物、动物疫病防治与监控,定期进行病原监测和调查,发现重大疫情应当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定疫源,并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