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伊犁河、额敏河、额尔齐斯河、乌伦古湖等天然渔业水域建立渔业资源监测点,对渔业资源状况进行监测,定期公告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