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主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考核监督等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减量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