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