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协调机制,统筹生活垃圾的减量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与人员配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落实等工作,指导将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动员和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投放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