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处置规范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