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