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一)未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或者将生活垃圾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车辆未标识运输垃圾类别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