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