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