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县(市、区)跨区域处置生活垃圾的,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按照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垃圾处置量,向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县(市、区)进行补偿,用于周边环境治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