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评选标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