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条件,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