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