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奖励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活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