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奖励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活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