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意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商场、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