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