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