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医疗机构应当对所知悉的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献血者证明其所献血液的安全性。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