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血站应当建立血液管理信息化系统,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血站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优化采血、供血、用血和费用报销管理流程。

血液管理信息化系统应当向献血者开放,献血者可以通过系统查询自己的献血信息和录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相关信息,录入的信息作为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的依据。

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资料库和稀有血型公民资料库。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