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第二十七条有效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献血工作需要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献血累计二千毫升以上的个人;(二)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三)献血宣传、教育、动员以及执法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四)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研究和推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五)其他对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