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