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文明办事、文明服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