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封、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