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