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