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